建築防火工程

建築物防火規定(防火構造、結構防火時效、室內裝修防火材料)

防火構造
建築使用類組應為防火構造者
類別組別樓層總樓地板面積樓層及樓地面積之和
A 類 公共集會類 全部 全部
B 類 商業類 全部 三樓以上之樓層 3,000 m² 以上 二層面積在500 m² 以上
C 類 工業、倉儲類 全部 三樓以上之樓層 1,500 m² 以上
(工廠除外)
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發電場、廢料堆機或處理場、廢物處理場及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50 m² 以上者。
D 類 休閒、文教類 全部 三樓以上之樓層 2,000 m² 以上
E 類 宗教、殯葬類 全部 三樓以上之樓層
F 類 衛生、福生、更生類 全部 三樓以上之樓層 二層面積在 300 m² 以上。醫院限於有病患者。
G 類 辦公、服務類 全部 三樓以上之樓層 2,000 m² 以上
H 類 宿舍類 全部 三樓以上之樓層 二層面積在 300 m² 以上。
I 類 危險物品類 全部 一危險物品種類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定之。

註: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 m² 以上者,應按每1,500 m² ,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防火時效
主要構造部分 / 層數自頂層起算
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
自頂層起算超過第四層
至第十四層之各樣樓層
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
之各樓層
承重牆壁 一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樓地板 一小時 二小時 二小時
屋頂 半小時
(一)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二)本表所只知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
  見築物類別組別供該用途之 專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或
該使用部分
通達地面之
走廊及樓梯
A 類 公共集會類 全部 全部 然燒三級以上 然燒二級以上
B 類 商業類 全部
C 類 工業、倉儲類 C-1 全部 然燒二級以上
C-2 全部 然燒三級以上 然燒二級以上
D 類 休閒、文教類 全部
E 類 宗教、殯葬類 E
F 類 衛生、福生、更生類 全部
G 類 辦公、服務類 全部
H 類 宿舍類 H-1
H-2
I 類 危險物品類 I 全部 然燒一級 然燒一級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A 類、G 類、 B-1組、B-2 組或 B-3 組使用者。 全部 然燒二級以上 然燒一級
十一 無窗戶之居室 全部
十二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H-2 二層以上部分
(但頂層除外)
其他 全部
十三 十一層以上部分 每 200 m² 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每 500 m² 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十四 地下建築物 防火區劃面積按 100 m² - 200 m² 以下區劃者 然燒二級以上 然燒一級
防火區劃面積按 201 m² - 500 m² 以下區劃者 然燒一級

參考:建築技術規則

 

楊秉蒼 助理教授

職稱:
正修科技大學
土木與空間資訊系 助理教授

專長:
營建管理、營建施工、
工程估價、材料檢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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